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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項目 | 領就養金 | 領退休俸/終身奉 | 
|---|---|---|
| 補助對象 | 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)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。  | 
			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 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。  | 
		
| 承辦單位 | 1. 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 2. 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  | 
			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 | 
| 檢附申請資料 | 1.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 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 2. 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 3.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  | 
			1. 申請書。 2. 死亡證明書。 3. 除戶戶籍本。 4. 退伍令正本。 5.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 6. 郵局存摺。  | 
		
| 申請期限及資格 |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1.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 2. 家屬。 3.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 4. 治喪小組。  | 
			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 | 
| 備註 | 1.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 2.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 3.  | 
			1. 領退休俸榮民死亡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。 2. 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。 3.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。  |